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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小三、追爛賬、查經濟情報……”近年來,私家偵探行當由於其灰色暴利,吸引許多人欲圖加入。然而,這一頗神秘的“職msata業”,在我國一直處於非法狀態。  
  早在1993年,公安部發佈的《關於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就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台北港式飲茶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禁止以更換名稱、變換方式等形式,開展類似業務。”
  儘管違法,但是“私家偵探”不但沒有消亡,反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近年來有愈演愈烈新成屋的趨勢,並且越來越轉入地下“灰色生存”。
  日前,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宣判了多起典型的私家偵探犯罪案。近兩年,該院共審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件7網站優化宗8人,其中涉及公民個人信息條數最多的達1000多萬條。針對此類犯罪,法官以案說法,揭秘私家偵探的“灰色生存”,並提醒公民註意保護個人隱私。
  入行時感覺“太二胎酷了” 被捕時沒想到已違法

  私家偵探買賣公民信息,獲利5萬被判刑1年
  “跟蹤器、遙控器、密拍手錶……全身高科技武裝”廣州地區一位刑事法官告訴記者,許多被判刑的私家偵探悔過說,剛入行時自我感覺“太酷了”,他們通過各種渠道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大肆運用偷拍、跟蹤、監聽、黑客攻擊等手段行事。“偵探”們渾然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略微“敬業”一下就構成犯罪。
  買個人信息替人追債
  “被告人周奔私自開設私家偵探事務所,並從互聯網上向不法分子收購他人戶籍資料、手機通話資料等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萬餘元,應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審判長問周奔,對此有何辯解?
  “我的獲利並沒有這麼多,有時還覺得自己做了好事……”周奔輕聲說道。當庭,這名以偵探自居的年輕人還沒想明白:自己從事的是幫助別人查小三、找老賴的“正義事業”,怎麼就犯法了呢?
  34歲的周奔和老婆阿琳來自安徽,兩人曾在上海開過一家商務咨詢公司,後來發現“私家偵探”生意收益大,於是仿照別人,成立了以“婚姻不忠調查、尋人查址取證、債權債務收討”為主營業務的“金雕商務咨詢有限公司”。
  2012年5月,周奔在天河租了一間辦公室,並用自己和老婆阿琳的QQ號註冊了“金雕商務”、“正義調查”、“中國金雕”等QQ昵稱,開設“中華愛國偵探聯盟”等QQ群,用於“同行”間的交流。為了宣傳自己的公司,他在多個搜索引擎上做推廣併在報紙上登廣告,還精心設計了公司網站,宣揚“以最新高端科技”為客戶“調查事實真相”。為了讓客戶對自己的調查能力更有信心,周奔還從電腦城買回來了跟蹤器、偷拍器、手機定位儀等工具。
  公司成立不久,周奔就接到了幾宗幫人查婚外情的業務,通過跟蹤、偷拍等方式完成了“任務”,每宗收取5000元左右。
  而對於查找欠債人下落的任務,周奔則以150—350元不等的費用,從不法分子手中購買。周奔因此做成了8宗生意,收取了5萬餘元。也正因此,周奔觸犯了刑法,被公安機關抓獲。
  非法獲取80餘人戶籍信息
  偵查人員在周奔的電腦內查獲公民張某等80餘人的戶籍信息,以及公民王某等數十人的手機通話記錄、短信、GPS定位信息15萬多條,此外還有住宿登記資料、航班信息、車輛信息、酒店住宿等公民個人信息。
  11月26日,天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周奔當庭辯稱:“才做了七八單就被抓了,實際獲利不大,而且並沒有繼續進行傳播兜售,社會危害性並不大。”
  11月29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周奔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周奔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涉及公民人數及信息數量較多,且用於跟蹤調查等非法業務,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符合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處罰,但鑒於其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周奔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繳獲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同日,天河法院還對另一名“私家偵探”繆時瑞宣判,他同樣因為從網上購買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用於跟蹤、調查業務,被天河法院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據統計,天河法院近兩年共審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件7宗8人,其中涉及公民個人信息條數最多的達1000多萬條,被告人最高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最輕的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七宗案件的被告人基本是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為職業,有的是從網上購買信息後進行倒賣牟利,有的是開設調查公司,通過收購公民信息開展跟蹤、調查、追債等業務。
  法官說法

  以獲取他人信息為職業屬犯罪
  天河法院法官介紹,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對象範圍廣泛,涉及的個人信息種類涵蓋了股民資料、車主名單、銀行卡會員名單、小孩出生資料、股民名錄、高收入人群、樓盤業主資料、銀行賬戶、房產戶籍情況、通話詳單、短信記錄、車輛車主信息、身份登記信息等等……甚至還有高考考生信息。值得註意的是,在大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獲取的信息種類並不單一,通常是幾種信息兼而有之。信息倒賣與下游犯罪密切關聯。
  目前,法律並沒有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明確的界定,法律也未對如何認定“情節嚴重”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上,一般認為如果被告人以出賣或收購公民個人信息為職業、利用非法獲取的信息從事違法經營活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大、嚴重影響到公民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人身嚴重傷害和財產嚴重損失,或者將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用於犯罪等,都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法官奉勸想加入私家偵探行業的人及時止步,不但因為該行業違法,而且近年來各地也曾發生過“私家偵探”調查時被殺的案件。此外,公民也應當加強對個人信息的自我保護意識,特別是在智能手機大為流行的今天,很多應用程序在安裝和使用過程中,會大量查閱收集用戶的手機通訊錄、通話記錄甚至是內存資料等個人信息,用戶應當提高防範意識,不安裝來路不明的程序,為自己的信息隱私裝一把“安全鎖”。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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