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1月10日電 (白新宇)經過他人房屋時,遭其家養土狗吼叫並追咬褐藻糖膠,慌不擇路跳下3米多的路坎,身上多處骨折,後經司法鑒定為六級傷殘。傷者憤而將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主人對其受傷承擔賠償責任。重慶酉陽縣法院第二人民法庭近日對這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進行了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原告彭某從二被告吳某、李某家前的大路經過時,二被告飼養的狗向原告吼叫並追咬原告,致使原告在逃避建築設計狗的過程中未註意前方路況跳下茶葉樹林邊的高坎受傷。
  受傷當日,原告被送到酉陽縣中醫院搶救治療,後因病情嚴重轉到吳哥窟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住院治療,受傷被診斷為:腰1椎骨折;右外踝骨折;右肱骨髁上骨折,前後共住院14天,花去住院醫葯費73655.79元,後經酉陽縣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六級傷殘,其後續醫療費尚需要20000元。
  法院同時查明,二被告飼養的狗在向原告吼叫並追咬原告時與原告婚禮企劃相距有較長的距離。
  綜上,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房屋貸款對動物具有管理職責,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被告飼養的狗向原告吼叫並追咬原告致使原告在逃跑過程中受傷,二被告理應對原告受傷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中,二被告飼養的狗在向原告吼叫並追咬原告時與原告相距有較長的距離,原告有時間選擇合適且有利於自己的自救方式,故原告對損害的發生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吳某、李某賠償原告彭義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19530.27元。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人身安全。否則,在對別人造成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原標題:市民遭狗追咬跳下3米路坎致傷殘 起訴獲賠30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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